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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林文村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兼任講師,國防大學軍事法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國立聯合大學文創系兼任講師,朝陽科技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
適用:教學.考試.實務 三體適用
規格:2023年11月/472頁/ISBN:.978-626-97959-1-8
定價:660元
內容簡介
著者曾任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主任軍事檢察官,熟稔軍事刑法且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本書係其結合傳統與現代、學說與實務、法學與軍事勤務研究交流的著作。在撰寫形式上,著者將法條逐條詮釋,對於爭議之條文,則在其後增註「重要爭議問題分析」,用以彰顯該條文的實務常用性與學說爭議性,所以,著者將綜合逐條釋義與問題研究的特點定名本書為「析論」。
本書廣泛蒐羅傳統與近期學說、軍(司)法實務見解並加以解讀、對話,內容包括立法理由、概說與釋義,從抽象到具體並深入詳述各罪的重要概念,但凡有重要爭議的不同見解者,則以具體的法律問題形式,於各該當罪名後,皆有詳盡的列點研究分析,盼在力求精要與周延中,竭力取得平衡。
本書撰擬初期為「考試」參考用資料,隨著參考文獻資料、實務見解愈來愈豐富,綜合解析各家之言,列舉闡述軍、司法實務見解,輔以各罪本身或相互間爭點問題之剖釋,最終定位為教學、考試及實務全方面的運用參考用書。
作者簡介
林文村
.學歷 考試院軍法官特種考試及格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 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主任軍事檢察官 國防部軍法司軍法官 高等軍事法院軍事審判官 最高軍事法院軍事審判官 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主任軍事檢察官 陸軍第十軍團法律事務組組長 國防大學法律事務組組長
.現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兼任講師 國防大學軍事法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國立聯合大學文創系兼任講師 朝陽科技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
目錄
第一章•緒 論 009 壹、意義 009 貳、任務與功能 012 參、立法體例 018 肆、修法原則及特色 020
第二章•總 則 023 第1條 本法適用對象(現役軍人) 024 第2條 本法適用對象(非現役軍人) 029 第3條 本法適用對象(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 031 第4條 地之效力-領域外犯罪 032 第5條 地之效力-軍隊占領地域內犯罪 037 第6條 現役軍人之意義 039 第7條 準現役軍人 045 第8條 長官、上官之定義 047 第9條 部隊之定義 051 第10條 敵人之定義 053 第11條 戰時規定之適用 058 第12條 阻卻違法事由 063 第13條 刑總規定之適用 065
第三章•分 則 069 第一節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069 第14條 普通內亂罪 069 第15條 暴動內亂罪 078 第16條 煽惑暴動內亂罪 080 第17條 直接利敵罪 085 第18條 間接利敵罪 093 第19條 普通利敵罪 098 第20條 普通洩漏軍事機密罪 101 第21條 職務洩漏軍事機密罪 102 第22條 刺探收集軍事機密罪 115 第23條 刺探收集軍事機密而非法侵入軍事重地罪 121 第24條 投敵罪 130 第25條 減輕其刑規定 132
第二節 違反職役職責罪 135 第26條 無故開戰罪 135 第27條 敵前違抗作戰命令罪 138 第28條 無故遺棄傷病軍人或俘虜罪 145 第29條 未盡維修義務致乘駕或使人陷於危險罪 148 第30條 供給有害安全之食品罪 154 第31條 委棄機密文件罪 156 第32條 無故缺乏補給或遲誤運輸罪 164 第33條 縱放俘虜或便利脫逃罪 168 第34條 衛哨等廢弛職務致生軍事上不利益罪 171 第35條 衛哨等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罪 191 第36條 無故不依規定交接罪 205 第37條 詐偽免除職役罪 208 第38條 詐術免除勤務罪 214 第39條 長期逃亡罪 219 第40條 短期缺職罪 227 第41條 攜械逃亡罪 232 逃亡罪重要爭議問題分析 241
第三節 違反長官職責罪 261 第42條 長官擅離部屬或配置地罪 262 第43條 戰時長官遺棄傷病部屬罪 265 第44條 凌虐罪 268 第45條 違法懲罰罪 278 第46條 暴力阻止部屬救濟程序罪 287
第四節 違反部屬職責罪 295 第47條 普通抗命罪 295 第48條 聚眾抗命罪 309 第49條 對長官、上官暴行罪 311 第50條 聚眾暴行罪 324 第51條 減輕其刑規定 326 第52條 侮辱長官、上官罪 330 第五節 其他軍事犯罪 333 第53條 暴行劫持艦艇、航空器罪 333 第54條 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 335 第55條 無故攻擊醫療人員設施罪 343 第56條 無故攫取傷亡軍之財物罪 346 第57條 違法徵購徵用罪 348 第58條 第一類毀損軍用設施、物品罪 352 第59條 第二類毀損軍用設施、物品罪 353 第60條 第三類毀損軍用設施、物品罪 353 第61條 遺失軍用物品罪 363 第62條 無故毀損古物罪 370 第63條 妨害軍用電磁紀錄正確罪 373 第64條 竊取、侵占軍用武器彈藥罪 377 第65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運軍用武器彈藥罪 387 第66條 詐偽命令罪 396 第67條 對衛哨兵執行職務施暴行罪 399 第68條 對一般軍人執行職務時施暴行罪 407 第69條 結夥強佔公共場所罪 409 第70條 侮辱衛哨兵等罪 412 第71條 詐偽或強行通過哨所罪 414 第72條 捏造軍事謠言罪 420 第73條 隱名發送不利之虛偽訊息罪 423 第74條 公然冒用軍人服飾罪 429 第75條 營區賭博罪 432
第四章•附 則 447 第76條 引置規定 448 第77條 引置違反毒品條例之處罰規定 456 第78條 軍機種類、範圍及等級之授權規定 456 參考文獻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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