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 保險法:保險契約法暨保險業法 4版
正在加載......
X
 
會員帳號 :
會員密碼 :
忘記密碼    加入會員

分類清單


保險法:保險契約法暨保險業法 4版

原價 : $ 800
網購價 : $ 720
    購物車(折扣後達1200元免運費)
  1. 保險業是準金融業,保險業財務的健全,直接關係到理賠能力,間接影響金融的安定。因此,各國政府對保險業資金的運用莫不從嚴監理:積極上必須符合安全性原則、流動性原則、收益性原則以及公益性原則;消極上不論投資或是借貸,都受到嚴格的限制,分配盈餘更必須先符合資本適足性原則。但無論如何,保險業法之內容,相較於保險契約法,有明顯的地域性,本書保險業法的撰寫,即盡量以國內的保險監理法令為範圍,力求分類合理,周延綿密,符合國情,淺顯易懂。
  2. 以大陸法系為綱領,以英美裁判為輔翼,構築體用兼備的規範體系:
    由於透過投保國際再保險以分散風險的機制,保險契約法呈現高度的國際性,本書保險契約法部分乃以我國保險法為脊梁、以1908 年德國保險契約法(VVG 1908)及2008 年德國保險契約法(VVG 2008)為輔翼,建構保險契約法的綱領;以美國近年最重要的保險法教科書──包括Prof.Keeton 的Basic Insurance Law、Prof.Young and Holmes 的Insurance Law 以及Prof.Abraham 的Insurance Law and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所選輯的案例為詮釋,構築綱領相對完備,詮釋相對深入的保險契約法。
  3. 從保險契約法既是民法的特別法,又是民法的延續與發展的觀點,建構邏輯嚴明的風險分化機制:民法是普通法,保險契約法是特別法,基於特別法的優先性,保險契約法另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保險契約法沒有規定者,應該適用民法的規定。又就損害賠償言,保險契約法同時是民法的延續及發展,保險給付不但可以填補損失,而且可以分化民事責任的盲點。本書的撰寫,力求貫徹民法與保險契約法間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建立櫛比鱗次,層次井然的風險分化體系。


作者:劉宗榮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臺灣大學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適用:保險法研究

規格:2015. 8. 29816頁/ISBN:9789574338733
定價:800

 

  
目錄

      
第一章 緒說
壹、 保險的意義
貳、 保險制度的緣由
參、 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
肆、 保險業的經營原則
伍、 危險與危險控制

      

第二章 保險的種類
壹、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貳、 營利保險與社會保險
參、 預約保險與本約保險
肆、 固定保險與浮動保險
伍、 一般保險與追溯保險
陸、 暫時保險與長久保險
柒、 原保險與再保險

      

第三章 保險契約的訂立與法律性質
壹、 保險契約的訂立
貳、 保險契約的法律性質
參、 保險契約的解釋
肆、 保險契約的基本條款
伍、 保險契約的變更與恢復效力

   

第四章 保險契約的主體、關係人及輔助人
壹、 保險契約的主體
貳、 保險契約的關係人
參、 保險的輔助人

      

第五章 保險利益
壹、 保險利益的意義
貳、 保險利益的必要性
參、 保險利益的說明義務
肆、 保險利益存在的主體
伍、 保險利益應該存在之時間
陸、 保險利益的內容
柒、 保險利益的查核
捌、 保險利益與受清償可能性

    

第六章 保險事故的範圍
壹、 緒說
貳、 以保險期間界定保險事故範圍
參、 以承保內容界定保險事故的範圍
肆、 界定保險事故範圍的依據

        

第七章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壹、 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權利
貳、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八章 保險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壹、 保險人的權利-請求給付保險費
貳、 保險人的義務

                             

第九章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
壹、 前言
貳、 保險金額的意義及功能
參、 保險價額的意義及種類
肆、 超額保險、等值保險與部分保險

    

第十章 複保險
壹、 複保險的意義
貳、 複保險適用的險種
參、 要保人的通知義務
肆、 違反複保險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
伍、 立法的檢討與修正建議

           

第十一章 保險競合
壹、 保險競合的意義
貳、 保險競合與複保險的差異
參、 保險競合的解決

         

第十二章 損失的估計
壹、 鑑定專家的選定、報酬及鑑定的效力
貳、 保險標的物價值與損失額的估定
參、 折舊、替換及過時

            

第十三章 代位權
壹、 代位權的意義
貳、 代位權的作用
參、 代位權的本質
肆、 代位權所適用的保險類別
伍、 保險人的代位權與被保險人就剩餘債權對加害第三人請求權的順位
陸、 代位權的保護

                

第十四章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的變更
壹、 緒言
貳、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的變動與保險契約的存續

                 

第十五章 利益第三人之保險契約
壹、 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的意義
貳、 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的訂立
參、 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中,要保人與第三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利
肆、 要保人的優先權與交付保險單義務

              

第十六章 火災保險
壹、 火災保險的意義
貳、 火災保險契約的訂立
參、 火災保險的保險事故
肆、 火災保險的標的物
伍、 火災保險的特點
陸、 火災保險的實際損失與擬制損失
柒、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
捌、 要保人的義務
玖、 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拾、 證明及估計費用的負擔
拾壹、 損失估計遲延的責任
拾貳、 保險契約效力的停止
拾參、 保險契約的終止
拾肆、 重建費用保險
拾伍、 火災保險與抵押權
拾陸、 共同保險條款

              

第十七章 責任保險
壹、 責任保險的意義
貳、 附加被保險人
參、 責任保險的責任
肆、 保險給付的範圍
伍、 被保險人的通知義務
陸、 保險人的給付義務
柒、 保險契約的終止
捌、 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
玖、 強制責任保險
拾、 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

                

第十八章 保證保險
壹、 保證保險的意義
參、 保證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肆、 保證保險的範圍
伍、 保險人的代位權

            

第十九章 人壽保險
壹、 緒說
貳、 人壽保險契約的意義
參、 人壽保險的種類
肆、 人壽保險契約之訂定
伍、 關於被保險人年齡陳述不實的效果
陸、 要保人的質借權利
柒、 危險增加或減少的通知
捌、 要保人任意終止保險契約─解約金的償付
玖、 受益人的指定、變更及確定
拾、 受益權
拾壹、 保險人的保險給付義務、免責事由及立法檢討
拾貳、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
拾參、 繳清保險
拾肆、 當事人破產
拾伍、 集體保險

            

第二十章 健康保險
壹、健康保險的意義
貳、健康保險契約的訂定
參、健康保險之據實說明義務
肆、保險事故的種類
伍、年齡不實
陸、保險費
柒、保險給付
捌、健康保險之保險人的免責事由
玖、健康保險與代位權
拾、保險人破產

                 

第二十一章 傷害保險
壹、傷害保險的意義
貳、據實說明義務
參、保險契約的訂定與保險契約的內容
肆、保險事故
伍、保險費
陸、保險給付
柒、傷害保險保險人之免責
捌、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
玖、避免及減輕損害
拾、傷害的鑑定
拾壹、保險人破產

             

第二十二章 年金保險
壹、 前言
貳、 年金保險的意義
參、 年金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肆、 年金保險的受益人
伍、 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第二十三章 保險業
壹、 序說──保險業的定義及組織
貳、 保險業開始營業的條件
參、 高額持股股東的申報、申核及通知義務
肆、 經營的限制
伍、 風險的分攤與轉嫁:共保與再保
陸、 設置安定基金
柒、 主管機關對保險業的監督與糾正
捌、 財務資訊的公開與重大訊息的揭露
玖、 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拾、 主管機關對保險業的行政處分
拾壹、 健全保險業發展相關的法律責任
拾貳、 保險公司
拾參、 保險合作社



gotop